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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財政局關于做好2024年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通知 |
平臺:浙江財政廳 來源:寧波財稅局(地方稅務局) 時間:2024年2月16日 閱讀量:97685次 |
溫州市財政局關于做好
2024年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通知 |
各縣(市、區)財政局、市級各有關單位:
為做好我市2024年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增強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針對性,提高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質量,促進提升會計人員的專業水平,根據財政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19〕18號)和《浙江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浙財會字〔2019〕43號)以及省財政廳《關于做好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通知》(浙財會〔2019〕14號)的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繼續教育對象
凡在2024年12月31日前持有初級會計職稱證書的人員及其他具有會計資格職稱的人員;2024年當年取得會計繼續教育的人員,從取得初級會計職稱證書的下一個年度起,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具有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人員的繼續教育由省財政廳組織實施。
二、繼續教育形式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采用網絡、面授教育雙軌運行的形式,由會計人員自愿選擇。選擇網絡繼續教育的可登陸浙江省會計人員網絡繼續教育網站平臺(網址:http//kjzj.zjczt.gov.cn),注冊后參加培訓,完成規定的課程后,直接在網上考試;選擇面授教育的可到財政部門認定的培訓機構報名參加培訓,完成規定課程后,由各培訓機構組織集中考試。會計人員可以要根據自身條件,參加相應形式的繼續教育。
三、繼續教育內容
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普通會計人員網絡繼續教育的內容由省財政廳統一確定;2024年度我市普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會計誠信體系建設、管理會計、會計準則、企業內部控制、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及相關政策、新稅收政策、金融企業相關政策等。參加繼續教育的會計人員,可根據其單位的性質和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學習內容。各縣(市、區)財政局根據本地實際可自行充實部分特色教育內容。
四、組織實施
網絡繼續教育由省財政廳統一組織實施。面授繼續教育按照“統一規劃、分級管理”的原則組織實施,即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一般由所屬地財政部門組織實施。
(一)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由省財政廳組織,省會計人員服務中心承辦,由市財政局配合做好通知和報名等工作。
(二)普通會計人員面授繼續教育由初級會計職稱證書所屬地財政部門組織實施。
(三)市級主管部門、大型企業集團公司舉辦本系統、本單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班,應符合《浙江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及本通知的有關規定。
(四)因故未完成以前年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一律通過浙江省會計人員網絡繼續教育平臺(網址:http//kjzj.zjczt.gov.cn)補修繼續教育課時。
五、培訓機構
(一)各縣(市、區)普通會計人員可在浙江省會計人員網絡繼續教育平臺(網址:http//kjzj.zjczt.gov.cn)自主選擇網絡課件供應商接受網絡繼續教育。
(二)符合《浙江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規定條件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應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將符合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和《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備案表》(詳見附件1),于今年4月30日前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將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于5月20日前向社會公布。
六、面授培訓的實施
企業、單位、其他培訓機構組織面授培訓的,應在具體培訓實施前1個月,將《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班備案表》(詳見附件2),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各縣(市、區)會計人員參加市級主管部門、企業集團公司舉辦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應當事先征得所屬地財政部門書面同意。
面授培訓工作應于今年12月20日前實施完成,并在12月31日前完成培訓數據導入工作。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培訓備案,或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培訓的,財政部門不予認可。
九、學習時間
2024年度網絡繼續教育將于2024年5月份開始。各級財政部門應及時組織實施當地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面授繼續教育開始時間不應遲于7月1日。
十、督促檢查
(一)各級財政部門應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加大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宣傳力度,加強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情況的監督與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結果作為會計人員參加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評審高級會計師、教授級高級會計師資格等依據。對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或者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會計人員,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二)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培訓機構或相關企業、單位組織的面授繼續教育培訓進行隨機或重點抽查,發現抽查情況與報備材料明顯不符的,應責令改正,或不予登記。
(三)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上一年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及相關企業、單位組織的繼續教育實施情況全面進行檢查、評估,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資格:
1.采取虛假、欺詐等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的;
2.以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名義組織境內外公費旅游或者進行其他高消費活動的;
3.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印發與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相關培訓證書的;
4.以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名義亂收費或者只收費不培訓的。
附件:1.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備案表
2.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班備案表
溫州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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