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擴權試點縣(市)財政局,各省級部門,各中央駐鄂單位:
鄂財會規[2024]13號
各市、州、直管市、林區、縣(市、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會計隊伍建設,提高全省會計人員的整體素質,根據財政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規定》(財會〔2024〕18號)和《湖北省會計繼續教育管理實施辦法》(鄂財會規[2014]9號)的有關規定,現將《湖北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簡稱“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執行。
附件:湖北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2024年11月29日
附件:
湖北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加強持有初級會計職稱證書人員(以下簡稱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推進全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科學化、規范化、信息化,培養造就高素質的會計隊伍,提高會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和《會計繼續教育管理辦法》以及《湖北省會計繼續教育管理實施辦法》(鄂財會規[2019]9號)等有關法律和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湖北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應當緊密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和會計行業發展要求,統籌規劃,強化服務,注重質量,全面推進會計人才隊伍建設,為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提供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
第四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以人為本,按需施教。把握會計行業發展趨勢和會計人員從業基本要求,突出提升會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引導會計人員更新知識、拓展技能,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二)突出重點,提高能力。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面向會計人員,全面提高會計人員整體素質,進一步改善會計人員知識結構。
(三)加強指導,創新機制。在統籌規劃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資源,引導社會辦學單位參與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并不斷豐富繼續教育內容,創新繼續教育方式,整合繼續教育資源,提高繼續教育質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門規劃指導、社會單位積極參與、用人單位支持督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新格局。
第五條 會計人員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
第六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是全省范圍內具備會計繼續教育的人員。
取得會計繼續教育的人員,應當自取得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第七條 省財政廳負責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項:
(一)依據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區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二)依據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劃和工作重點,制定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確定本地區各級財政部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的具體職責和權限;
(四)組織推薦適合本地區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或者選用財政部統一組織開發、推薦的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重點教材;
(五)組織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和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
(六)指導、監督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規范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市場;
(七)監督、檢查會計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第八條 各市、州、直管市、林區、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項:
(一)依據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劃和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計劃及工作重點,制定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方案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推薦、選用適合本地區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
(三)組織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和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
(四)指導、監督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規范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市場;
(五)監督、檢查會計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第九條 會計人員所在單位負責組織和督促本單位的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
會計人員所在單位應當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結合的原則,鼓勵、支持并組織本單位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十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會計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技能訓練和職業道德等。
(一)會計理論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基礎理論和應用理論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用理論指導實踐的能力;
(二)政策法規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法規制度及其他相關法規制度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依法從事會計工作的能力;
(三)業務知識和技能訓練繼續教育,重點加強履行崗位職責所必備的會計準則制度等專業知識、內部控制、會計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的實際工作能力和業務技能;
(四)職業道德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職業道德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水平。
第十一條 會計人員可以自愿選擇參加本辦法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
第十二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參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絡化會計培訓;
(二)參加財政部門公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絡化會計培訓;
(三)參加財政部門公布的會計人員所在單位組織的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絡化會計培訓;
(四)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培訓;
(五)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素質提升工程培訓;
(六)參加省級財政部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培訓;
(七)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
(八)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其他形式培訓。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定期公布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或會計人員所在單位名稱等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外,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還包括:
(一)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考試,以及省級財政部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考試;
(二)參加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稅務師考試;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會計類專科以上學位學習教育;
(四)承擔財政部門或其認可的會計學術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或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
(五)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
(六)參加市州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可的會計類知識大賽;
(七)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
湖北省財政廳
2024/08/06 |